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进行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考核和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任命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未经过任前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处级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正职;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命题、监考和评卷,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应试人员中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处级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两院”其他任职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委托“两院”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
(一)区人民政府提请任命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二)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干部的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须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15日内将提请任命干部名单、相关材料以及“两院”受委托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人员的成绩一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10日内进行,实行集中考试,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采取开卷考试,初次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采取闭卷考试。答卷时间设定120分钟。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通知。考试成绩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反馈给提请机关及参加考试人员。
第九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按百分制计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及格。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可在两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及格的人员,可列入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补考仍不及格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的人员,主任会议可以建议撤回提名或者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违反考场纪律。被认定为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并不予补考。
第十一条 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泄露试题及答案。监考人员应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若发现有泄密和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